人生的意义就在于获得幸福

幸福是什么?按目前流行的观点:“所谓幸福,就是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这个定义,把幸福与快乐、不幸与痛苦完全等同起来。而在明白人看来,这些范畴是不同的。幸福是人们目的的实现,不幸是人们的目的未能实现。而快乐则是对幸福的感觉,是人们实现了目的所感到的满足;痛苦则是对不幸的感觉,是人们没能实现目的所感到的不满足。因此,幸福与欢乐不同,幸福是行为规则,是道德规范,属于人们的实际行为领域,而快乐是对幸福的感觉,是心理的主观的精神的东西。  人生的意义,就在于获得幸福。不论禁欲主义者,还是快乐主义者,他们都不可能不是在追求幸福;他们都不可能不是在避免不幸。只不过由于他们对幸福的认识、感觉不同,因而似乎一些人在追求幸福,另一些人在追求不幸罢了。

道德之为道德,在于告诉人们应该追求怎样的幸福,避免怎样的不幸。那么,幸福有哪些种类或层次呢?

按照道德的原则,人们活动的目的不外利他与利己两种。所以,人们的幸福也就不外两种:一是利他目的的实现,叫做“为他人的幸福”或“集体幸福 ”;一是利己目的的实现,叫做“为自己的幸福”或“个人幸福”。为他人的幸福符合道德最高标准“纯粹利他”,因而是最高的正当幸福。为自己的幸福,如果用利他的手段达到,便符合道德一般标准“利己与利他统一”,所以是一般的正当幸福;如果用无害于人的手段达到,就符合道德最低标准“不损人”,所以是最低的正当幸福;如果用损人的手段达到,就不符合道德标准,就是不正当的幸福。

集体幸福和个人幸福并非彼此存在、互不相干的两个东西,而是融为一体,成为一个人活动的不可分割的双重目的,构成一个人全面幸福的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因为“人类的天性生成是这样:人们只有为了同时代人的完善、为了他们的幸福而工作,他才能达到完善。

如果一个人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他也许能成为有名的学者,绝顶聪明人、出色的诗人,但他绝不可能成为情操高尚的伟人。一位著名学者说:“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使自己变得更加高尚的人,历史承认他们是伟人;那些为最大多数人们带来幸福的人,则是最幸福的人。”因为“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时我们感到的将不是一点点自私而可怜的欢乐,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万人。”

如果不以利他和利己而以物质和精神为根据,则幸福又分为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两个层次。物质幸福是物质方面目的的实现。它又分为创造性的与享受性的两种。创造性的物质幸福也就是创造物质财富的目的的实现;享受性的物质幸福也就是消费物质财富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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