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

本标准已被中国心理学会通过,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1.注册原则和政策

1.0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以下简称“本标准”)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伦理守则”)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2007)基础上修订。

1.02 本标准中关于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指以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达到本标准关于专业机构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非营利机构、私人诊所或工作室(包括个人、联合或合作执业机构),这些机构的营业范围或工作范围须明确包括了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

助理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基本专业知识、接受过基本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助理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包括助理临床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助理咨询心理师(AssistantCounselingPsychologist)。

心理师(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Psychologist)。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登记的资深心理师。

本标准所界定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均属于“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Professional Practitioner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

在本标准中,对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具体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和性质;在无法据此界定时,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注册工作组依据有关注册细则予以界定。原则上侧重于心理评估并对具有各类心理疾病诊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治疗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属于“临床心理师”;侧重于对一般心理问题(包括发展性的问题)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则属于“咨询心理师”。

1.03 目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的管理体制、规范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行为,促进培养具备专业胜任力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促进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也为了加强国内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的交流,保障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1.04注册原则:(1)非营利性原则;(2)质量控制原则;(3)非强制性原则;(4)诚信原则。

1.05注册管理:(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负责依据本标准、接受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并实施审核、注册登记流程;(2)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注册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委员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等;(3)注册会员大会、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监事组等工作组的组织构架、管理机制由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制定。

1.06 本标准包括:(1)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5)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6)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7)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8)继续教育项目的注册登记标准。(9)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1.07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机构与培养方案的有效期为4-8年。专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连续以相同的专业头衔或名义有效注册了3个注册期的人员第四次注册的时效最长可为6年。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有效期将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由注册工作组具体认定。以上机构与个人的重新注册登记办法由制定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具体制定。

1.08本标准以及《伦理守则》的修改须经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全体注册成员中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其他与本标准的执行有关的管理或实施细则,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制定,在伦理工作组进行伦理审核、监事组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核通过后生效执行。

1.09 经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进行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和个人具有统一、明确、规范的相应头衔、标识,有关注册机构、培训项目和注册人员须在临床实践过程和有关工作过程中通过必要的途径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学员有效获知并理解这些头衔和标识的意义。未经注册工作组批准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名称和标志。

1.10 本标准和《伦理守则》有关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1.11 本标准执行起始时间为2018年7月1日,在此之前的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由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依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进行注册登记。

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本科培养方案若要得到注册登记,须符合下列标准:

2.01该培养方案所在机构或单位须具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教育学、心理学、医学、护理学、社会学相关学士培养资格。

2.02 该培养方案须明确地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的本科培养方案。

2.03 该培养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以下项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以及课程设置的必要说明)、课程简介(含课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的运行流程,具备实践上的可执行性。

2.04 培养方案须对要求进入该方案的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的准入标准。

2.05 该培养方案须有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该教学团队的教员中有不少于2人为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中有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2.06 该培养方案中的基础心理学课程应包括以下a类-l类的课程,这些课程应在知识深度、广度上符合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心理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相应要求,且这些课程学分每类不少于下列规定的学分(一般1个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普通心理学(不少于3学分);

b.发展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c.生理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d.实验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e.认知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f.心理统计(不少于2学分);

g.心理测量(不少于2学分);

h.中枢神经解剖(不少于1学分);

i.变态或异常心理学(不少于3学分);

j.人格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k.社会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l.健康与社区心理学(不少于2学分);

m.文化心理学(不少于1学分)。

2.07 该培养方案中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实务类模块课程应包括以下4类:

a.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3学分,应包含不少于3学时专业伦理内容);

b.心理评估与会谈(不少于2学分);

c.心理健康教育(不少于2学分);

d.团体心理辅导(不少于2学分)。

2.08该培养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本科生见习和实习阶段,实习生须无论在什么样的实习机构中进行实习,均须在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相关工作(包括:来访者接待、辅助性参与团体咨询、辅助性参与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在督导下从事心理教育工作、团体辅导等)的时间应不少于50小时,且在毕业前参与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

2.09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

2.10基于发展需要对本科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若要得到注册,须符合下列标准:

3.01培养方案所在机构或单位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硕士培养资格。

3.02 该培养方案必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的硕士培养方案。

3.03 培养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以下项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以及课程设置的必要说明)、课程简介(含课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的运行流程,具备实践上的可执行性。

3.04 培养方案须对申请进入该方案的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界定的准入标准。对于非心理学本科学历的学生候选人,培养方案须在第一学年课程中规定其必须完成的补修本科专业课程。培养方案的准入程序除了考察学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笔试),还须通过专门的审核或面试小组进行的有效审核,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和基本专业素质。

3.05 培养方案须有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该教学团队的教员中有不少于2人为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的心理师。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中有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3.06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应包括以下a类-d类的心理学基础课程;这些课程是建立在本科相应课程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学习的课程,应在知识深度、广度和难度上与本科心理学相应课程有进阶关系,且不少于8个学分(一般1个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科学和专业的道德伦理准则(不少于1学分);

b.心理学进展(不少于3学分); 

c.高阶心理学研究方法(不少于2学分);  

d.心理病理学或精神病学相关课程(不少于2学分)。

3.07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硕士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包括以下a类-i类心理学实践类或实务类的心理学课程;这些课程是建立在本科相应课程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学习的课程,应在知识深度、技能上与本科心理学相应课程有进阶关系,且这些课程学分每类不少于下列规定的学分(一般1个学分等于16个学时):

a.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2学分);

b.心理评估与诊断的理论与实务(不少于2学分);

c.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会谈技巧(不少于2学分);

d.针对不同对象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实务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

e.不同形式心理咨询与治疗实务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

f.与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实践相关的现场或模拟现场(实验室)培训、实践练习(不少于2学分);

i.各类心理或精神障碍的临床治疗方法或方案的专题学习(包括东西方文化思想指导下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技术与方法专题)(不少于2学分)。

硕士培养方案中的以上课程学分总数不应少于18个学分。

3.08培养方案须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内容,实习须在本标准内有效注册的实习机构中进行,并且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的时间应不少于100小时。规律的、正式的、个体和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若该培养方案中的督导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3.09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硕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有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系统的咨询或治疗案例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论文、督导评估或评价报告等)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

3.10 基于发展需要对硕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

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博士培养方案若要得到本标准注册,须符合下列标准:

4.01博士培养方案所在机构或单位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博士培养资格。

4.02 该培养方案必须明确界定为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的博士培养方案。

4.03培养方案须在正文或以附属文件形式载明以下项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类别、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计划,以及课程设置的必要说明)、课程简介(含课程主要内容、教学形式、教材,以及教学和学习要求等)、教学与学习评价(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等事项。培养方案须提供一个清晰、有组织的运行流程,具备实践上的可执行性。

4.04 培养方案须有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该教学团队的教员中有不少于3人为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其中1人为有效注册的督导师。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中有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4.05培养方案必须对要求进入该方案的学生候选人有明确界定的准入标准。3年制的博士培养方案对博士候选人在硕士培养期间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要有明确的要求,且该要求至少满足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3.06-3.09的有关要求。对于未达到本标准中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3.06-3.09的有关要求的博士候选人,博士培养方案中须规定其必须完成的补修硕士专业课程。培养方案的准入程序除了考察博士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外,还须通过专门的审核及面试小组进行的有效审核,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所要求的人格特征和基本专业素质。

4.06博士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包括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a类-e类高级课程:

a.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类的进阶课程;

b.心理诊断、心理评估类的进阶课程;

c.科学方法论、研究设计与方法学进阶课程;
d.多元文化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专题进阶课程;
e.至少在以下3个专业实务课程设置有高级进阶课程,如:精神分析、认知行为咨询与治疗、人本主义取向咨询、家庭心理咨询与治疗、儿童心理咨询与治疗、团体心理咨询与治疗、督导理论与实务、危机干预等。

4.07 博士培养方案还应该包含针对临床或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实习内容,其中包括:(1)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的时间不少于200小时;(2)接受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6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100小时;(3)从事督导实习的实践小时数(在资深督导监管下对硕士或低年级博士生的督导)不少于20小时。

4.08 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毕业标准,博士候选人须在毕业前提供有关文件(如:理论指导下的系统咨询或治疗案例报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领域的科学论文、督导评估或评价报告等)证明其具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临床实践能力和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研究的能力。

4.09 五年制(或硕博连读)的博士培养方案除4.01-4.08要求外,还应包括3.01-3.09的相关要求。

4.10 基于发展需要对博士培养方案注册登记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5.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

实习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使进入实习阶段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获得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若要得到注册登记,须确保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福祉、以及招募和培养实习生的非营利性,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并符合下列标准:

5.01 实习机构须能够提供一系列直接的针对寻求专业帮助者的专业服务,包括心理评估、心理治疗或咨询。

5.02 实习机构应具有书面的声明或者手册,具体描述实习的目标和内容,明确提出对实习学生的准入要求、实习学生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期望和要求。实习机构须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学校院系签署实习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机构的挂牌名称、实习费用、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实习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实习生获得个体和团体督导小时的数量和频率、应完成的实习内容及实习小时数等。

5.03 本科培养方案中的实习机构的执业人员中至少有1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助理心理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登记、有1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注册心理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硕士培养方案中的实习机构的执业人员中至少有2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心理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其中至少有1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督导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已获注册人员具有明确的分工,负责整个实习培训流程的完整性和质量监控。

5.04 博士培养方案中的实习机构的执业人员中至少有2人达到本标准中关于督导师的注册规定并有效注册,其中至少1位在该机构担任全职工作。已获注册人员具有明确的分工,负责整个实习培训流程的完整性和质量监控。

5.05 实习机构须是(或从属于)一个固定的单位或机构,该机构须提供给实习学生一个有计划的、设置好顺序的实习培训计划,其重点和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实习培训的质量。

5.06 在实习机构中,实习学生的督导工作由全职督导师或者附属于该机构且对督导案例负有责任的兼职督导师提供。

5.07 本科生在该机构的实习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硕士生全职实习时间不少于250小时,博士生全职实习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实习生至少有占总实习时间40%的时间与寻求专业帮助者有直接接触(即在督导下直接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的时间,本科生的“直接接触”时间可以包括心理教育、辅助性参与临床工作、心理辅导等所有与个案直接接触的形式)。

5.08 无论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实习期长短,实习机构的督导应每周至少提供实习学生1个小时个体督导(本科生实习生可仅有团体督导),以处理其实习期间进行心理治疗或咨询服务与案例和临床技能有关的问题。实习机构每周还应提供至少2个小时用于案例讨论、临床相关问题的专题讨论、小组督导或额外的个体督导。这些活动应纳入学生的实习培训流程。

5.09 本科培养方案的实习机构,在同一个时期,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的本科实习生正在该机构实习,且该实习机构已经有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本科实习生已经按照本科生实习流程完成了一个实习期的实习;硕士培养方案的实习机构,在同一个时期,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硕士实习生正在该实习机构实习,且该实习机构已经有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硕士实习生已经完成了一个实习期的实习;博士培养方案的实习机构,在同一个时期,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博士实习生正在该实习机构实习,且该实习机构已经有至少有2名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博士实习生已经完成了一个实习期的实习。无论该实习机构属性和规模如何,同时在该机构进行实习的实习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实习生)与该实习机构注册人员(包括: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和督导师)数量比不超过10:1。

5.10 实习学生须有明确的头衔,比如:实习生、实习心理咨询师、实习心理治疗师、实习临床心理师或临床心理学进修医师等,并且该头衔须正式写入实习手册,并被实习学生所直接接触的寻求专业帮助者有效获知。

5.11 实习机构若招募非应届毕业生(无论其获得的学位是什么)作为实习生,其均须符合本标准2.06与2.07、或3.06与3.07、或4.06条款所规定的课程要求,且有书面的实习协议规定了双方的责、权、利,实习机构对此类实习生须以平等、公正原则为基础与应届实习生等同对待,在实习收费、实习流程要求、实习监管和督导等方面应一视同仁。

5.12实习机构的第一个注册有效期为4年,第一个有效注册期后的注册年限由注册工作组评定后确定(可为4-8年)。

5.13 基于发展需要对实习机构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6.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6.01 助理心理师:指尚未达到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标准但符合以下标准的申请者。

6.02 专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没有因专业伦理问题被有关机构认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无违法记录。

6.03 达到以下标准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可申请助理心理师的注册:

6.03.01 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但其他条件不完全满足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标准者。

6.03.02 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相关学科大专学历,或1999年12月31日以后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关学位,且其资质不完全符合本标准中注册心理师的要求而暂时不能直接申请注册心理师、但已经具备下列要求之一的申请者:

(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本标准2.06与2.07、或3.06与3.07、或4.06条款所规定的课程要求;

(2)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250小时(境外督导师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规定个别认定其专业水平和资格);(3)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

6.04 已获心理治疗、精神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部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满5年、二级资格满3年、一级资格满1年,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

6.04.1 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咨询或心理治疗)小时超过200小时者(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6.04.2 在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同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400小时者。

6.04.3 接受注册系统认可的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超过100小时,且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400小时。

6.04.4 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6.04.5 在二级甲等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心理科或精神专科医院、或省级(及其以上级)高校心理咨询中心、或在已经注册的实习机构等单位内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咨询)小时超过800小时,没有卷入过专业伦理的纠纷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投诉。

6.05 不符合以上6.03或6.04要求,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进行个别评估,须提供必要申请材料经过注册工作组评审会议2/3以上出席委员投票通过后,再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和伦理公示后,可注册为助理心理师。

6.06 继续教育:助理心理师在有效注册期内须接受进一步的专业培训,包括:接受督导、实习、自我体验、专业理论(包括伦理)和技能学习,规定如下:

(1)专业课程:接受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年(或一个注册期内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其中一个注册期内接受专业伦理的培训不少于16学时),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2)督导:接受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同辈督导不少于100小时/年;或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年;或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团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年;

(3)参加其他专业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专业工作坊、报告论文、发表论文等,折算的具体继续教育小时数由注册工作组根据具体有关细则认定。

6.07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进行重新注册登记的助理心理师,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的,由注册工作组审核、伦理工作组批准后可恢复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助理心理师时间超过2年,其重新申请注册心理师时,需满足6.01-6.06相关规定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6.08未达到本标准6.01-6.05要求条款的申请者,可申请成为“注册心理师候选人”,接受注册工作组指定的督导和培养指导计划。“注册心理师候选人”的管理细则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另行制定。

6.09 基于发展需要对助理心理师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7.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心理师若要得到注册,须符合下列标准:

7.01 专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没有因专业伦理问题被有关机构认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无违法记录。

7.02 具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符合4.01-4.9所规定的标准并有效注册,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具备申请心理师注册资格;若推荐者属于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3 具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符合3.01-3.9所规定的标准并有效注册,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并在满足7.03.01和7.03.02条款后,具备申请心理师注册资格:

7.03.01 在获得其硕士学位后2年内,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不少于15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7.03.02 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在团体督导中不少于5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4在中国境内接受非本标准认可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学位者,若要向注册工作组申请心理师注册登记,须提供必要文件(包括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同时须满足以下要求:

7.04.01 其所受培养的专业硕士培养课程达到3.06和3.07条款规定的标准。或硕士毕业后接受了相当于3.06和3.07条款规定标准的全部课程的培训。

7.04.02 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的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临床实践小时不少于250小时(包括研究生期间的相关小时数),并提供有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4.03 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在团体督导中不少于5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5 在中国大陆境外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中国籍公民,须提供有关其受训的专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该培养方案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3.01-3.9或4.01-4.9和7.04有关条款标准进行个别认定。若推荐者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6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或教育学等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者,且其资质不完全符合7.02-7.05款要求的人员,若要申请注册为心理师,须提供有关其受训的过程(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有关条款标准进行个别认定。

7.07 助理心理师申请注册为心理师的标准:

7.07.01 助理心理师在注册期间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无违法、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记录。

7.07.02 已经获得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同时满足本标准7.03或7.04或7.05的相关条件规定者,可在获得相应学位后提出申请。或:未获得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但全部达到以下要求的助理心理师,可在获得助理心理师注册2年后提出申请:(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注册标准中关于专业硕士、博士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2)获得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后,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250小时;(3)获得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后,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个体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在团体督导中不少于5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若督导师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7.07.03 满足6.06关于助理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7.07.04 已经连续2个注册期有效注册登记为助理心理师的,在满足6.06关于助理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前提下,可经助理心理师本人申请,由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由注册工作组制定相关要求的细则),经过注册工作组与伦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后,转为注册心理师。

7.08 继续教育: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心理师在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时,须提供参加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年(或一个注册期内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其中一个注册期内接受专业伦理的培训不少于16学时)的学习合格证明,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7.09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进行重新注册登记的心理师,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的,由注册工作组审核、伦理工作组批准后可恢复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心理师时间超过2年,其重新申请注册心理师时,需满足7.01-7.08关规定后方可重新申请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

7.10 基于发展需要对心理师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8.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

督导师若要得到注册,须符合下列标准:

8.01 申请者须是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并由2名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推荐(若推荐者是境外人员,则由注册工作组对其专业水平和资格参考本标准有关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注册规定进行个别认定)。

8.02专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没有因专业伦理问题被有关机构认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且无违法记录。

8.03 临床经验:在获得本标准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师注册登记后,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实践小时数(与个案直接接触进行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0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8.04 督导经验:从事督导实习时间不少于120小时,且督导实习工作被在本标准有效注册的督导师训练或督导的时间不少于6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8.05 在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前5年内,曾全程参加过以培养督导师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不少于60学时,并参加临床与咨询心理专业伦理培训项目累计不少于24学时(这些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且不可相互替代),并提供有关的培训证明。

8.06 在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前,曾参加被本标准认可的高级专业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与8.05所规定的培训内容不重复)累计不少于200小时,并提供有关的培训合格证明。

8.07连续有效注册登记为注册心理师超过3个注册期且符合8.03-8.06所规定的督导师申请者,由2名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推荐,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经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者进行有关评估和会谈后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有关评估报告,在注册工作组1/2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转为注册督导师;不完全符合8.03-8.06所规定的督导师申请者可由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者进行有关评估和会谈后提交有关评估报告给注册工作组,在得到注册工作组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注册为督导师。

8.08在中国大陆境外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获得其他国家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从业执照或资格的中国籍公民,可提供有关其受训的专业培养方案相关材料(包括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课程表、临床实习和接受督导的证明,接受督导培训证明,从事督导工作证明等)、从业执照或资格文件等(个人简历、执照复印件、2名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推荐信等),并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进行个别认定。

8.09 继续教育:已获得注册登记的督导师在注册期满再次更新登记注册时,须提供以下所规定的有效证明(其中第一项规定为必要条件):(1)在一个注册期内接受了超过16小时的专业伦理培训(若接受的伦理培训包含在其他专业培训过程或者课程中,则须单独提供伦理培训小时数的证明),且该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和(2)在一个注册期内接受超过30小时的与督导训练有关的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若接受的督导训练包含在其他专业培训过程或者课程中,则须单独提供督导培训小时数的证明),且该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或(3)每年不少于50学时的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9.01-9.06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或(4)提供从事专业教学或培训小时数的有效证明、相关教学大纲和教学日程(以上文件均须督导师所属单位或培训主办单位盖章),每1.5小时非重复内容的专业教学课程或培训工作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时,折算后的继续教育学时须由注册工作组认定,且不少于30学时/每年(或一个注册期内不少于120小时)。

8.10 从事督导工作:已获得注册的督导师在注册期满后,再次登记注册时,须符合以下的全部规定:

8.10.01在上一个注册期从事个体督导工作(含对实习督导的个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且其中对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注册心理师候选人的个体督导小时数不少于20小时,提供有效证明(个体督导的有效证明中须含有被督导者的联系方式和签名);或对督导师候选人进行的关于督导理论与技术的个体督导不少于60小时。

8.10.02 在上一个注册期从事团体督导工作(含对实习督导的团体督导)不少于120小时,且接受团体督导的组员包括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注册心理师候选人;团体督导的有效证明须含有以下信息:被督导小组的成员名单和签名、督导时间、督导地点。

8.10.03 个体督导小时与团体督导小时不能相互折算;督导小时与继续教育学时不能相互折算。

8.11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进行重新注册登记的督导师,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的,由注册工作组审核、伦理工作组批准后可恢复注册;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督导师时间超过2年,其重新申请注册督导师时,须满足8.01-8.10相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注册登记。

8.12 基于发展需要对督导师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9.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注册登记标准

注册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使注册人员获得专业知识的更新、专业技能的提高以及自我觉察的提升。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若要得到注册登记,负责实施该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负责人或机构(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是否是商业机构)应确保该项目的非营利性,并符合下列标准:

9.01 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负责人须是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的主要培训师是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或是被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其他国内外团体和机构的专业人员。

9.02 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在宣传、招生、实施过程中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的伦理原则与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9.03 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应有明确的:(1)培训目的、培训大纲、教材和教学方式;(2)培训师的背景与资质;(3)受训者的准入标准;(4)培训预算;(5)培训质量监控和学员申诉机制说明;(6)培训内容科学性及伦理考量的说明,并说明让受训者有效获知这些信息的途径。申请注册的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负责人应依照注册工作组的有关具体要求,在培训前提供以上材料以备审核登记。

9.04 培训大纲应包含一个规范的、有计划的、设置好顺序的培训计划或流程并清楚标明了该项目的培训小时数,其重点和主要目的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9.05 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应提供该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对该项目的非营利性承诺书,以及依照注册工作组的有关具体要求在培训结束后提供该培训项目的决算以备审核。

9.06以网络或视\音频教育为主要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除须符合9.01-9.05标准外,也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9.06.01应提供与培训目标和大纲内容一致的网络课程链接地址,且须提供有关技术说明,该说明的目的是证明这些课程的稳定在线时间不能低于该培训项目的最大持续时间,其全部学员所在地能有效且稳定地获得该课程有关的全部网络链接以及获得视/音频的有效播放。

9.06.02 应在培训后或定期提供该网络课程或培训的学员名单,包括:学员所在地、有效联系方式(必须有居住地址、邮编、电子邮件、手机号),以备注册工作组和秘书组实施有关培训质量信息的收集和调查。

9.06.03 该继续教育项目须提供一个科学的学习质量考核方案或测试,以体现学习质量并能有效考核参加网络学习学员的学习有效性。

9.07 基于发展需要对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标准的补充或更改,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相应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有关规定相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或试点,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补充进入新的注册标准。

附: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除1.02的有关定义外,与本标准有关的其他名词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相关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包括人格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的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更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个体良好的心理适应。

心理咨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并拥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心理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心理困扰的求助者进行帮助,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困扰,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的过程;心理咨询更侧重一般人群的发展性咨询。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心理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与矫治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心理治疗更侧重心理疾患的治疗和心理评估。

心理辅导(psychological guidance):指针对普通人群实施的一种发展性、预防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由经过专业训练的辅导人员,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协助受辅导者认识自己、接纳自己,了解环境,克服成长中的障碍,促进其适应环境,增进心理健康的过程。

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培养方案(trainingprograms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指在高校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或培训机构中设置的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方向)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培养系统,其目的是为了培养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学士、硕士或博士。通常一个培养方案应包括一个稳定的、分工明确的师资团队和一个完整而可实施的课程模块、培养流程及培训手册。

实习机构(organization forInternship):在本标准中指为培训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临床实习场地,并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机会和实习督导的专业机构。通常一个实习机构应包括一个稳定的、分工明确的实习督导团队和一个完整而可实施的书面实习计划及实习手册。

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continuingeducation program):在本标准中指为从事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的非学位、非学历培养的再教育和培训课程,其目的是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再教育和更新有关专业知识、培训新的专业技能的机会。通常一个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师资、各种形式的教材、有顺序的培训计划、必要的培训硬件(场地、设施、专业设备等)和项目收费等相关配套服务要素。

寻求专业服务者: 即来访者(client)或精神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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